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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马克思的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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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9 22: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变动的过程——进化与革命——向社会主义的发展——对马克思发展观的批判——马克思发展观中资本主义贫困化的趋向——社会发展的运动规律——历史的必然性——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发展辩证法
社会变动的过程
马克思的历史理论和他的社会观察不可分,另一方面他对历史发展的观点又和他的历史理论分不开。在马克思看来,一直在更新的生产过程是所有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因而也只有当生产方式,亦即社会取得生活资料的方式和方法发生了变化之时,一个社会才会前进到一个新的生活形态,如果是生产方式在已达到的发展阶段停步不前,那么作为社会体内的由先行的经济变动所引起的运动的结果,也许会发生小的次要变动,在某种程度上是先前业已开始的变动过程的影响所致——然而新的社会生活形态的过渡却不会仅仅从社会关系或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便可自动产生新的发展动力的观点,马克思也像黑格尔一样是加以拒绝的(参看卷一,第229页)。假如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不发生任何变化,那么在他看来也不会从其中产生新的结果,也不会产生新的抑或变化了的社会,向新的生活形态的过渡总是肯定的,并且应该发生的,某一种因素总是一定并且应该发生一种以往所不曾发生的作用,甚至是一定,并且应该发生了的一种变化。马克思认为这只能是基本因素,作为其基础的整个社会生活就建筑在这种因素之上:生产方式。
因此社会的发展是以以下的方式来进行的:首先是生产过程中的建设性成分,生产力在其协作方面发生变化。前面业已讲过(卷一,第180页),完全不需要所用技术自身发生改变,在各个生产部门中多点或少点应用早就知道的技术,从另外一种生产部门排挤一种生产部门,或者更多地使用自然力和劳动力(减少或增加劳动强度)都能使旧有的生产方式得到根本性的改变。那种认为马克思把生产力的发展只看成在生产中所应用的技术发展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生产过程中建设性因素在其协作中发生变化的同时,生产方式自身也随之改变,由生产方向所产生的参加生产过程的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随之改变,这种关系也就是生产关系。我们已多次强调指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也同时就是法律关系。比如说徭役农场经济过渡到资本主义的农业,那么经济关系(生产关系)也要随之改变,这是以前存在于徭役农场主、租用者、依附农和农奴、徭役手工业者、农场雇工、佃户等之间的关系,它为新的劳动、雇佣和租佃关系开辟了道路。
然而经济上相互关系的改变并非是在一个空洞的空间“机械”地进行的,而是在有一定传统观点和制度的历史所赋予的社会形态之内进行的,因而新兴的关系也不能自由发展,它一定要克服旧有的、过时的、起初还在社会的绝大部分中占统治地位的关系,并且还要遭到那些对维护旧有的生产关系有着特别兴趣的集团和阶层的反抗,假如这些旧有的生产关系只具有纯粹的社会习俗性质,亦即迄今为止它们只是作为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而得到了普遍的社会承认,然而尚未为国家所接受和载之于法典,也就是尚未成为“国家的法律”,这样,新兴力量反对习惯势力(许多人认为这比较好)的斗争,是相当艰巨的,不过这要视竭力维护旧的经济状况的人的力量的大小,和人数的多少来定。然而总起来说,较之那些由国家法律固定下来的生产关系还是比较容易战胜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对旧有经济状况继续存在感兴趣,并且认为他的利益遭到损害的人,不仅竭力维护相应的法律,而且还竭力阻止新生事物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直至新兴生产关系打破其反抗,并砸开强加于其身上的人为的法律锁链为止。
为了说明马克思的发展观,我想举一个历史上的例子,在这里要简短地回顾一下行会和行会制度对手工场式的和机器的大生产的反抗。部分已于十二三世纪建立起来的(往往是按照徭役农场的作坊和合作社的榜样)、同行的手工业者自由行业协会,如马克思所说,起初是一种“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形式”,甚至是行会活动和行会制度对城市的限制,及其所谓的划地为界,当初在市区还完全是一种封闭性的经济区时还是起一种促进作用的,因为行会和行会制度为其行会成员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并以充足的生活资料保证他们有个固定的活动地盘。在行业协会内部日益发展的分工,以及师傅、帮工和学徒的考试制度保证他们获取某种训练,这些起初都对生产工艺起了一个良好的影响,因为他们促进了手工活动的专业化,使技术和劳动方式多样化,并且提高了个人的工作能力。没有行会,无论是德国的手工业,还是市政都达不到在中世纪后期从文化史的角度上来说所达到的那种繁荣。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生活差别的日益明显,技术的应用形式的不断改进,特殊的贸易和商业资本的形成,更远的销售市场的取得,以及在生产中照顾市场需要的必然性的出现,行会制度由于那种划为狭小市区顾客区的个体生产才越来越显示出是经济发展的桎梏。
行会不能满足新的生产要求,由于它们要维护其旧有的利益而无意适应这种要求,它们不仅竭力保持旧有的行会制度,而且还竭尽全力贯彻城市和国家防止向资本主义生产过渡的法律。手工业师傅向工业企业者的发展也受到对帮工人数(只有一个师傅才能使用他们)的进一步限制,对于学徒麻烦的规定的阻止,为了不使手工作坊变成为工场于是就规定将在工场就业的帮工开除出行会,禁止“没有经过行会训练”的商人建立这一类的工场,要求进行师傅考试,行会证书,或者引导不同的手工部门合并为一个企业被视为反对行会,破坏手工业而加以阻止。另一方面则又禁止在其他地方制造的,或由外国进口的商品在城市出售(和在区域之内),或课以特殊的赋税。
纵然如此,所有这些美好的行会正义都不能长久地阻止业已超出了狭小的城市区所需要的生产力的发展。那些限制的结果使得资本主义的企业家们将其工场和工厂设立在没有行会组织的农村城郊和港口,将其从外国进口来的商品在集市、自由市场或是在那些商人的势力抵制得住这些进口禁令的城市里出售,直至行会法律在与新兴的经济关系的斗争中渐渐不得不加以取消,因为它们不再行得通了。
这一例子同时表明,要是把这样的观点强加于马克思是多么地错误,旧的生产关系过渡到新的生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自动”“机械”地进行的,用不着社会成员的干预。生产方式的改变起初往往可能没被人认识到,其意义也不被人所理解,因而它们也许没有受到反抗与抵制的挑战。就拿上述的例子来说,可能某些大的手工业师傅在不受本来城市的行会制度管辖的城郊是以以下的方式过渡到手工工场的:他们招聘大量的帮工到自己的工场,允许他们成为城市师傅,此外还把许多散伙的行会作坊合并于自己的企业之内。而城市的行会师傅对这样一种过程起初还没有注意,没有研究这一过程在将来对其行会手工业会发生多大的影响。这种对所进行的生产关系变化的不注意可能持续到行会师傅突然之间碰到这些不快的现象。不知不觉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不过这种变化在某一阶段总会为社会成员所意识到,于是由此便在他的头脑中出现了,视其在总的经济机构中所占地位和与此相连的利益的不同,对这些革新的某些或是有利或是有害的观念,个人和团体继而采取某种不同的态度。
从中不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也总是认识到变化的经济意义,认识到在其背后的诱因和动力,以及各种各样的倾向。相反,人只是,如马克思所说,“在意识形态的形式”中意识到冲突,因而也是意识形态的形式决定这种冲突,也就是说他们以政治的、司法的、道德的观念和论据为自己赞成或反对在经济生活中推行的变革的态度辩解。
在这样的冲突斗争中,假如这种斗争具有革命运动的性质,马克思认为总会又出现三种幻想来的见解:
第一,拥护变革的阶级,因为自认为是历史上推行进步的代表者,总是将其特殊利益和社会的整个利益等量齐观,即便是他们提出了特殊的阶级要求。
第二,任何一个被压迫的革命阶级,当夺得了政权,在其要求方面总是要超过它所能达到的相应的社会发展水平,以致在革命运动突进到一个阶段之后必然要有一个倒退。
第三,一个革命的阶级当其取得统治权时,总是要援引以往革命运动的观点和论据,在某种程度上总是要披上它们道德和法律动机的外衣,虽则这已不再符合其特殊的目的,这一观点,马克思曾以嘲讽口吻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写道:
“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当人们好像只是在忙于改造自己和周围的事物并创造前所未闻的事物时,恰好在这种革命危机时代,他们战战兢兢地请出亡灵来给他们以帮助,借用它们的名字、战斗口号和衣服,以便穿着这种久受崇敬的服装,用这种借来的语言,演出世界历史的新场面。例如,路德换上了使徒保罗的服装,1789—1814年的革命依次穿上了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服装,而1848年的革命就只知道时而勉强模仿1789年,时而又模仿1793—1795年的革命传统。”法国大革命的激进派领袖们,其中尤以罗伯斯庇尔和圣茹斯特为甚,就特别喜欢披起罗马人的长袍,他们说着狄摩西尼、阿里斯蒂德、布鲁图的语言,引证古罗马的作家,宣布这些人的政治原则为复兴的共和国的真理,而忘记了罗马共和国建筑在完全不同于1793年法兰西共和国的经济基础之上。
早在1845年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发表的《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的批判》一书的第六章中就写道:
“罗伯斯庇尔、圣茹斯特和他们的党之所以灭亡,是因为他们混淆了以真正的奴隶制为基础的古代实在论民主共和国和以被解放了的奴隶制即资产阶级社会为基础的现代唯灵论民主代议制国家。一方面,不得不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的、笼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另一方面又想在事后通过单个的人来取缔这个社会的各种生命表现,同时还想仿照古代的形式来建立这个社会的政治首脑,这是多么巨大的错误!
这种错误是悲剧性的,圣茹斯特在临刑之日指着悬挂在康瑟尔热丽大厅里的那块写着 ‘人权宣言’的大牌子,以自傲的口吻说道:‘但创造这个的毕竟是我。’就在这块牌子上宣布了人的权利,而这种人不会是古代共和国的人,正像他的经济状况和工业状况不是古代的一样。”
马克思认为,领袖,还有被领导的群众更甚,对于眼前进行的历史性运动的性质、方向和目标的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人们总只是认识到真正推动力及其影响可能性的一部分,因为他们在精神成长于其“死亡先辈”的社会中生活,所以他们要携带着一定的心理,并处于这些先辈传统的束缚之下,对在眼前发生的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总和先前事件相比较来加以判断。
进化与革命
马克思以《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一段话总结了前面所描述的发展:
“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生产力——作者)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亦即国家和法律生活,以及先行的政治、道德、宗教、艺术观点——作者)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
我们在前面对马克思的发展观已作了一番阐述,再读这段引言,其中绝大多数的句子是不难理解的,值得推敲的只有这样一句话:“随着经济方式的变更,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在反马克思主义的文章中,人们往往会发现这样的观点:马克思说这话的意思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每当一个地区或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发生了强烈的变化或震动,其结果必然是各个人在阶层之间的血腥的搏斗——一种政治革命,比如1789年或1848年的法国。
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理论,马克思像对国家与社会进行区分一样,也对社会革命和政治革命加以区分,马克思将政治革命理解为以推翻政治国家暴力和改造政治国家法律(首先是宪法)为目的的群众运动,而社会革命则是对社会生活关系,即社会成员间的物质关系进行深刻的变革,所以马克思在其最初的论犹太人的问题的文章中,曾给政治革命下了一个变革的定义,这种变革使市民生活分成几个组成部分(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但对这些组成部分本身并没有实行革命和进行批判”。虽则政治革命大都或多或少同时是(或将是)一种社会革命,因为推翻国家政府,改变政治政府制度,往往也和变革物质生活关系,因而也和变革个人、集团和阶级在经济机构中的地位相联系。然而马克思还要对两种变革进行精确的区分,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就其推翻贵族和王权,推行资产阶级民主宪法而言,是一种政治革命,这就消灭贵族和农民之间旧有的封建依附关系而言,建立一种自由的小农经济而言又是一场社会革命。
由此可见,马克思在上面那句话中所说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革命,他的意思并非像人们所强加的那样,是一种政治权力斗争,而是接着一种新的变化了的生产方式而取得了突破的对社会生活关系(所谓的社会状况),连同所说的意识形态的变革。在下面一句话中,他便讲到了“整个上层建筑”的变更,说这种变革有时慢些有时快些,长期地进行着,这就证实了这一点。马克思认为,经济方面的改变,首先当国家政府用暴力来维护与旧有的经济关系相适应的腐朽的法律时,就会导致革命,或一场人民起义,虽则如此,这也决不是说其结果总是如此,由经济结构发生变化所决定的政治和社会的生活关系,以及意识形态的变革也可以在没有起义和街垒斗争的情况下(比如通过议会道路)逐步进行。
1848—1849年德、法政治革命被镇压下去之后,紧接着战争风云笼罩,严重的经济危机日益逼近,使得下层人民对现存的经济状况怒火中烧,马克思便多次预言,政治革命肯定至少是极其可能到来,继而就是社会生活关系的普遍变革,事实上无论是旧世界还是大洋彼岸的新世界,从此之后也发生了一系列的政治革命,即使所谓那种僵化的东亚的蒙古世界也不能幸免。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话又和其他一些言论相矛盾,在这些言论中他们这样认为,在各个国家中,不仅是后果严重的政府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变化,而且甚至在不使用政治暴力,在不发生内战街垒斗争的情况下发生向工人阶级掌权和社会主义经济方式的过渡。众所周知,马克思于1872年在国际工人海牙会议结束后曾在阿姆斯特丹作了一次演讲,他曾说:“工人总有一天必须夺取政权,以便建立一个新的劳动组织;他们如果不愿意像轻视和摒弃政治的早期基督徒那样,永远失去自己在尘世的天国,就应该推翻维护旧制度的旧政治。
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断言,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到处都应该采取同样的手段。
我们知道,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我们也不否认,有些国家,像美国、英国,——如果我对你们的制度有更好的了解,也许还可以加上荷兰,——工人可能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然而并非在所有的国家里都如此。”
假如马克思在他的发展理论中确实像人们常常认为的那样,是从这样的观点出发:由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旧有的传统生产关系与新兴的先进生产关系之间的冲突,(更正确的说法是:新兴的迫切要求法律承认的生产关系和反对这种承认的适应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只有通过政治武力行动,通过革命的起义才能解决,那么前面所引证的在阿姆斯特丹所作的演说这样的言论,和他自己的发展理论就会发生极其尖锐的矛盾。将社会向更高的生活形态过渡只有假手于不断的政治革命才能完成这样的观点强加给马克思,这是完全错误的。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常常以这种方式取得进步,马克思可能是这样认为的;进步在将来更是要以这种方式取得,就肯定不是如此了,——发展史也表明了和平过渡这一过程,马克思的发展理论认为,由变化了的生产方式产生的变化了的社会经济关系,不为国家所认可,不被纳入国家法律之内,而与之相对立的旧有的过时的法律却由国家暴力为了某些等级和阶级的利益所强行维护着,也许甚至还要补充以使必要的法律改革倒退的法律。这样一来,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现行的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在发生着越来越尖锐的矛盾,只是在这方面才会导致政治革命。
反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在马克思的“进化”主义与“革命主义”之间构想出一种尖锐的根本性的对立,这也是不对的。按照马克思的发展理论,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也都属于进化。这些也是进化的行动,然而是一种加速了的强有力的行动,是以大大加快的速度向前突进。在发展暂时放慢之后,也许甚至是通过人为的法律桎梏完全阻止了这种发展,它突然之间炸开了这种枷锁,并以排山倒海之势排除多如山积的障碍而向前飞跃。然而通过这暂时的突进既改变不了社会发展的原因和条件,也改变不了它的方向和性质,一场革命在暴烈的突进中很可能使自己翻筋斗,也就是说革命者也得在一个时期强制推行法律变革和大大超越业已达到的经济发展阶段,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认为强行取得的革命成果不会持久的,由于内在的必然性,或早或迟会发生倒退,结果会将成就反转过去,会使在旧社会的怀抱中业已发展起来的新社会的因素付诸东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晚年的著作中常常谈到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马上就要到来,并设想以一种义无反顾的暴力进行一场政权斗争,但是这并不是从他们的发展理论中必然得出的结论,而是从他们对一般政治形势进行观察的结果中所引申出的设想,假如这种对一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的期望确实是他们发展理论的直接结论,那么按照他们的观点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过渡也只有通过一次大的政治革命才能完成,那这种革命势必也在整个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发生,这样有着较为完整的民主议会制度的各国,如英国、美国、荷兰或瑞士都不能例外。马克思和恩格斯实际上并没有以某些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来阐述对未来革命的提示,相反,这些提示只是关系到在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内所出现的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要求的猛烈反对,关系到工人阶级对国家暴力的微弱的政治影响,经济危机的日益严重。
向社会主义的发展
那些已经前进到一个完善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民族,其下一个重要的目标(不是最终目标,马克思的发展学说认为,达到之后一切发展都停止的最终目标是没有的)就是社会主义,更精确地说,建筑在全面推行的公有制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社会制度。之所以产生这一目标,根源并不在于某些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不在于某种与生俱来的伦理禀赋,或是某一神学的发展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不承认有什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永恒的道德规律,同样他们也拒绝任何社会主义根源于这些规律或原则的说法。对他们来说,社会主义(参看本书第二十一章)不是什么伦理学的问题(当然某些伦理观和伦理问题也和社会主义有关),而是在历史社会的发展中必然要贯彻的运动目标,是一种在规律的制约下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状态。马克思和恩格斯(似乎他们早已预料到一些当今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康德主义者会作这样的论证)都明确无误地驳斥了伦理学是社会主义基础的说法。特别是恩格斯,他在马克思所著《哲学的贫困》德译本的前言中写得极其尖锐。他对从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伦理要求的那种随心所欲的做法进行了严厉的谴责。他写道:
“李嘉图理论的上述应用,——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直接引导到共产主义。但是,马克思在上述的地方也指出,这种应用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而已。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所以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我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他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但是,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却可以是正确的。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因此,在经济学的形式的谬误后面,可能隐藏着非常真实的经济内容。”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要代替今天的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因为前者较之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更符合正义”、“更道德”、“更人道”,而是由于社会的内在发展必然导致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实现。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生产力和现存的社会关系总是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不可避免地产生社会冲突,这些冲突导致新的发展形态。马克思就是从这种理论出发,他在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得出了这样的观点:资本的不断积累和集中,以及阻碍现存生产力充分发展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抑或社会上所有的消费能力)之间的矛盾,必定要导致经济的危机、破坏和崩溃。而这又进一步加剧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经济对立,这使得后者对前者展开越来越剧烈的斗争。
在马克思的早期文章和著作中,我们就已发现了这种有关经济发展方向、目标的观点。比如他曾在《德法年鉴》中(1844)写道:
“工商业的制度,人们的私有制和剥削制度正在比人口的繁殖不知快多少倍地引起现今社会内部的分裂,这种分裂,旧制度是无法医治的,因为它根本就不医治,不创造,它只是存在和享乐而已。”
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内部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无产者作为无产阶级”而产生出来,无产阶级全力向资产阶级进行斗争,最终使它走向灭亡。在这里所出现的这一观点还有点羞羞答答,而在以后的马克思的著作中就采取了越来越尖锐的说法,在《哲学的贫困》中,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增加越来越使经济机体解体的情况,如何产生一种巨大的敌对的进行罢工,破坏机器,进行暴动的工人群众的情况,他们为保卫自己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情况,形成阶级和政党的情况,然后在政治领域内展开了对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既得利益者资产阶级的斗争的情况,都有了深入的探讨。在这部著作中有关这方面的原文如下:
“被压迫阶级的存在就是每一个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社会的必要条件。因此,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必然意味着新社会的建立。要使被压迫阶级能够解放自己,就必须使既得的生产力和现存的社会关系不再继续并存。在一切生产工具中,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革命因素之组成为阶级,是以旧社会的怀抱中所能产生的全部生产力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共产党宣言》中也有类似的论述:
“几十年来的工业和商业的历史,只不过是现代生产力反抗现代生产关系,反抗作为资产阶级及其统治的存在条件的所有制关系的历史。”
并特别指出,商业的危机不仅消灭了产品的一部分,而且也消灭了生产力的某些部分(一方面生产力引起过剩,劳动手段的荒废和消灭;另一方面引起工人失业和贫困化,亦即人这个劳动力的浪费),资产阶级迫不得已消灭生产力克服危机,继而随着销售市场的争夺很快就重新达到生产的提高,过了一些时间便引起更大的危机。资产阶级以扩大生产体系的方法而锻制了置他们于死地的武器:越来越多、并组织得越来越好的工人群众。在《共产党宣言》第一部分结尾的时候这样写道:
“资产阶级无意中造成而又无力抵抗的工业进步,使工人通过联合而达到的革命团结代替了他们由于竞争而造成的分散状态。于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本身也就从它的脚下被挖掉了。它首先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之后在《资本论》第1卷中说得更为清楚:
“随着那些掠夺和垄断这一转化过程的全部利益的资本巨头不断减少,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
对马克思发展观的批判
毋庸置疑,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发展的描绘以反对工人阶级所担任角色的阐述,招致了各种各样的诘难,批评者大都只限于证实,马克思所宣称的作为经济发展后果的这种或那种经济现象,在有的国家中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是部分地存在;只是在个别的生产部门或在某种情况下,并且不是以马克思所假设的那种速度出现的。比如说资本和企业的集中只是在某些国家发生。在这些国家中,也只是在某些工商业部门发生。而在农业中就不是如此,或者是钢铁工业在工业生产中取代了以前的棉纺业而占了第一位以来,商业危机的性质才有了根本性的改变。从另一方面又责难马克思的发展论说,近几十年的经验表明,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完全不像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快的相继发生,展望前景,资本主义还有相当长的寿命,甚至也可能会出现新的繁荣。
所有这些,对马克思发展预测的异见至少是部分正确(从个别事实来看)。这种预测的缺陷都是由某些历史思维的基本错误所产生的,较之马克思本人,马克思发展观的批评者们所犯这类错误要多得多。每一个思想家对未来的想象总是从其经验出发,并且这些经验并非他从先行的著作和报道中取得的,而是他身为公众生活的战斗者自己所取得的,这些经验大都决定了他对未来发展的概念,结果总是多多少少根据现在的发展趋向来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向,也就是说,把未来的发展看成在最近几十年中所观察到的发展方向的延长。马克思也有这种情况(虽则是较之他那个时代大多数的经济史家要少得多),我本人曾在不同的场合下指出了这种错误,比如在我所写的那本《党分裂吗?》小册子里的第10页上曾这样写道:
“毋庸讳言(在资本主义发展到社会主义的进步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某些发展的过程判断得也不够正确。不过我觉得,这并非是他们没有弄清发展的方向,而首先是因为他们在十九世纪的七十年代就往往过高地估计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水平;第二,他们把未来的发展过分地看成迄今为止经济方式的简单的延续(而不是形态的改变),所以他们对新的形态常常是太一般地以相似的先行形态来加以比较判断,比如说,我就认为,马克思对世界销售市场及其扩张能力太拘泥于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英国国外市场来加以判断,我认为他的危机理论主要错在他从当时英国棉纺危机的性质出发,而自棉纺危机之后钢铁工业越来越成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工业,这种工业不像棉纺业那样直接为消费生产产品,而是首先提供生产资料,其生产条件和棉纺业完全不同。再者,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把大股份公司的工业企业看成资本主义企业形式的最高形式,而今各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化的辛迪加化则具有越来越大的意义……”
任何一个理论家,就是马克思也只能从所熟悉的现象中,从自己的经验中得出他的结论,正因为如此,起初总会有一些对发展认识得不那么清楚的现象尚未涉及,对于理论工作的这一缺陷,恩格斯是清楚的,他在不同的场合下曾说到的马克思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导言中就抱怨“把有关时期开始时存在的经济状况看做是在整个时期内一成不变的,或者只考虑这个状况中那些从现有的明显事件中产生出来因而同样是十分明显的变化”。
同时,我重复声明,早在三十年前我就反对马克思,特别是恩格斯所讲的资本主义已达到了它的最高阶段的说法。上次战争之初,大家都确定不移地认为战争的结果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总崩溃,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有鉴于此,我特意在上面那本小册子里强调指出,战争的结果可能使某些社会主义的措施得以推行,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战争在资本主义国家内会导致帝国主义和财政资本主义的加强,将会出现财政资本主义的新时代。
因而我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不同的国家中有着不同的表现,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只是不能从中得出结论说,马克思的发展理论是错误的,而批评者们一般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资本主义的发展比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认为的要慢,这一事实至多只能表明,他俩没有搞对速度,而不是说他俩所认为的因果联系和作用就不存在。发展的速度纵然比马克思所设想的要慢,可是却显示出他从动向中所观察到的后果,相反这只能证实预测的正确性,要是他所设想的因果联系不对,那也不会显示出他所宣示的后果。
在某些国家没有那些表现,比如没有集中和危机的现象,也没有发展的倒退(比如现在德国战败的后果),这同样不能表明有悖于马克思的发展学说,从中只能看出这样的事实:经济的发展并非在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按照同一个模式来进行的,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表现出同样的征候,这种千篇一律的模式,马克思从来没有主张过,即使是经济先进的国家为落后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指出了它的远景,然而按自己现有的特殊生产力,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特殊的发展道路。正是马克思的发展观认为经济在各个地带和地区都有着某种不同,因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区别,这是毫不奇怪的。因为生产力从来就不是一样的,首先是人力在数量质量上各不相同,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条件也各不相同,比如没有煤矿、铁矿的地方,也就不能出现大的冶炼工业,因而也就没有今天在这一工业部门中所进行的企业和资本的集中。
某一个国家很少或根本就没有出现马克思所描述的某些现象,于是那些批评家们就径直得出结论说,马克思的发展理论是错误的,可自己却在更大的范围内犯下了他们指责马克思所犯的错误,即:根据狭小的事实材料而构想出一种发展理论,马克思总是从对他的经济时代的经济材料和世界经济关系所进行的总的观察出发,而对这些批评家们来说,某些现象没有在某一个国家,即在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小部分中出现就径直从中得出结论说,马克思的发展观是错误的。他们大都觉得无需作进一步研究的是,另外一些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多大程度上是在马克思所描述的轨道上进行的;也没有向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马克思的预测在其观察范围内没有言中是不是由于特殊的状况,也许就是由于暂时的现象所致。
马克思从来没有想到,根据特殊的发展条件为某些国家或地区提出一种特殊的发展理论;他要指出的只是:资本主义社会(根据在其中起作用的经济力量)在总的方面一定要遵循的方向。事实上,经济的发展在大致上(不是在细节上)都是按照他所指出的道路前进的,他所标明的资本主义的特点越来越明显,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在两者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工人阶级越来越坚强,纵然有个别倒退现象,对此也不能有任何的怀疑。
一些反马克思主义的批评家最近又找到了马克思发展理论错误的新证明,即:于1918年所爆发的战后革命迄今为止的进程。这种在资本主义社会占相当小的部分,作为个别革命的这种革命,虽则并没有证实马克思的全部预言,然而却也不是对马克思发展理论的反驳,特别是十月革命,它不能算作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并由这种矛盾所产生的使人民大众铤而走险的法律冲突中产生的,比如说它不像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或十八世纪的法国革命,而是人民群众对战争灾难愈演愈烈的反抗的爆发,或是对维护这种战争灾难的政府机构的反抗。他们不仅不进行这样的区分,倒反将马克思对关于社会主义过渡的普遍无产阶级革命,即所谓资产阶级和变为人民多数的工人阶级决战的预测,和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或1917年的布尔什维克革命混淆起来。汉斯·德尔布吕克教授在《普鲁士年鉴》(1920年十一月号)上所发表的文章《论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就是这种奇异混淆的产物。他按照众所周知的老调来论证马克思历史观的错误:资本的积累和企业的集中没有以马克思所讲的那种规模进行,中间阶级没有消失,同样以工人工资为代价的剩余价值并没有提高。然而这一论据却给他带来了灾难:他把剩余价值和工厂利润混为一谈了。不过这毕竟无关紧要,身为历史学家的德尔布吕克教授没有义务取得国民经济的知识,虽则说一个没有这样知识的学者几乎是没有什么资格来批评马克思的,然而在历史领域内德尔布吕克以下列的命题来驳斥马克思的发展观:
“马克思根据辩证法预言无产阶级革命:达到顶点的资本主义终于走向了它的反面,据此革命定要首先在工业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英国发生,然而它却在工业资本主义最不发达的俄国爆发了。”
任何一个读了在马克思那里所援引的段落就会立即看出,马克思所讲的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决战的无产阶级革命,并不是由于战争、饥荒或民族争端在俄国、保加利亚、中国或印度所爆发的革命,也不是德国的十一月革命,不能将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十一月革命等同起来,这一点德尔布吕克教授也看出来了,他自己曾说到这一点(第161页):
“革命是来了,然而并非马克思所说的革命,它是另外一种革命。”德国十一月革命不是马克思所宣称的无产阶级革命,1916或1917年的俄国革命就更不是这种革命了,仅仅是为了搜寻反对马克思理论的论据,而将马克思所说的完全不同的革命与这两次俄国革命混同起来的做法,难道不是一种骗人的把戏吗?
马克思发展观中资本主义贫困化的趋向
另一方面,又有人试图从逻辑的推理来驳斥马克思的发展观。他们大都直接引证康德或鲁道夫·施达姆勒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所认为的经济和法》,这些广博的论文之一便是彼得·V·施特鲁弗的论文《马克思论社会发展》(社会立法和统计文库第24卷第5—6期)。他认为马克思的发展观有两个重大的逻辑上的矛盾,其一是:马克思一方面说工人阶级的日益贫困化,而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一贫困化的工人阶级能够战胜今天的资本主义制度。有能力取得巨大的文明进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彼得·V·施特鲁弗的论证如下:
“一眼便可看出,并使整个理论的现实主义性质转变为乌托邦反面的,正是他对其陈述的发展倾向所进行社会主义的诠释。在四十年代,从实际上现存的社会发展条件来看,各持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就不会如马克思那样得出向社会主义发展的结论。不要忘记,对马克思来说,社会主义意味着文化的无限繁荣,为了他的社会主义,他接受了资产阶级的所有的文化成果。然而,只要是人民群众的不断贫困化是一种不容置辩的事实,只要是将它看成一种现行经济制度无法变更的内在倾向,那出现一种接受资产阶级所有文化进步、并将其继续推向前进的社会主义就绝对无法实现。一方面是工人阶级的贫困化,另一方面是工人阶级社会政治上的成熟(它赋予无产阶级以进行极伟大的社会变革的能力),从现实主义的态度观之,这两者是不相容的。无产阶级遭受压迫的倾向如不改变,四十年代现实的社会发展是不容有一种建立在现实主义基础上的、乐观的、无论是自由主义的护法论,还是其前景建立在现行经济制度总崩溃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都是不现实的。唯一现实的是社会悲观主义,充其量是一种破坏性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崩溃可能是无法避免的,不过对社会主义新建设来说(假如这真的意味着整个文明的进步)也缺乏社会建筑师,缺少一个新兴的、正在强大的能完成其历史业绩的阶级,把无产阶级想象得越是受压迫(就其建立新的社会制度来说),那对它所抱的希望就越是过分,对其能抱的冷静的期望就越小……”
只要仔细地读读这段话,便立即看出,身为康德主义者的彼得· V·施特鲁弗是以逻辑范畴的方式来进行思考的,而不是像马克思那样进行辩证的思考,所以他既不理解马克思所说的对抗性的、在对立中运动的发展过程是什么东西,也不理解马克思作为他研究出发点的观察方式。
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谈到过贫困化的理论,他只是将贫困化称为植根于资本主义经济本质中的一种趋向。即,由资本主义生产机构所产生的目标方向,或用更确当的话说,是一种目标运动,这种趋向根源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马克思认为,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这种趋向在经济生活中时时都能发挥影响。在社会生活中,许多力量都起作用,并且相互抵消。换言之,所谓趋向和相反的趋向相互对立着。由此可见,真正的发展是一系列形形色色的倾向相辅相成,互相制约,或相互抵消的结果。证实某些倾向的存在这绝不是说,它们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会完全发挥作用,就不会暂时地或长久地为相反的趋向所抵消,或制约。马克思说到在资本主义的经济方式中存在有这种或那种的趋向,这远远不是说,这种趋向一定会在社会生活中完全显现出来,它可能部分地或全部地被抵消。
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师承黑格尔,他要求社会学或经济学的研究者,要像物理学家确定物理定律一样来研究社会学的规律或趋向,物理学要致力于“纯”规律的取得,为此目的就要将那些特殊的次要的因素和干扰略而不计,而在实际上这些都往往或总是存在着的。同样马克思也试图从经济学的基本条件中尽可能“纯”地剥离出经济学的规律,这就要将那些常常在大多数情况下或总是存在的干扰放在一边,他曾拿物理学家的方法和他的方法加以比较:“物理学家是在自然过程表现得最确实、最少受干扰的地方考察自然过程的,或者,如有可能,是在保证过程以其纯粹形态进行的条件下从事实验的。”
马克思也想用这样的方式,在其经济学的著作中证实根源于资本主义经济方式和其发展的趋向与规律。他把这些趋向和规律称为经济的“自然规律”,并且是在尽可能得出“纯”的作用,而不是由于形形色色的反影响而变化了的效果。
这样所得来的趋向或运动规律,马克思称为“纯粹”或“绝对的”规律。“绝对”是哲学家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绝对规律”并不是根据现在用语的习惯,是一种不受任何东西制约的或永远有效的规律,而是基于某一种类的错综复杂、相互影响的现象最终的运动原则,是表面形式掩盖下的或多或少处于隐蔽状态的基本发展趋向。因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一卷阐述了资本主义积累规律并将其称为“绝对”的一般规律之后,接着又说道:“像其他一切规律一样,这个规律在实现中也会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而有所变化。”
这并不是矛盾,就像那些从来就不理解马克思的理论家所说的那样。由此可见,积累规律虽说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绝对的”和“一般”的规律,然而它既不是“无限”的有效,也不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出现。相反,其作用(就像其他的经济规律一样)“通过形形色色的状况”而变形,亦即发生变化,抵消或受到制约。
彼得·V·施特鲁弗是不理解这一点的,他不懂得马克思尽管把工人的贫困化看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趋向,然而同时还有另一种趋向与之对立,这种趋向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部分或全部抵消上一种趋向,这种趋向就是工人为摆脱贫困所作的努力,自己组织起来,建立反抗的战斗团体,为取得较好的生活待遇而斗争。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就曾经讲过,资本主义压迫的不断增加迫使工人阶级不管种种劝阻和警告而组成同盟,1847年,马克思在该书中写道:“现在甚至可以说,同盟在一国内的发展程度可以确切地表明该国在世界市场等级中所占的地位。工业最发达的英国就有最大的而且也组织得最好的同盟。”
马克思在下面讲道:
“因此,同盟总是具有双重目的:消灭工人之间的竞争,以便同心协力地同资本家竞争。反抗的最初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工资,后来,随着资本家为了压制工人而逐渐联合起来,原来孤立的同盟就组成为集团,工人们为抵制经常联合的资本家而维护自己的联盟,就比维护工资更为重要。”
这种相反的趋向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说得更为清楚,资本主义对工人阶级和中下层阶级的影响阐述过后,便描述工人阶级如何组织起来,结合成越来越大的日趋牢固的战斗团体来加以抵制。他们的力量因组织起来而得到加强。
很快工人便懂得(在劳动条件方面)如何取得成效,纵然起初只是暂时的,然而最终工人便过渡到政治阶级斗争:
“无产者组织成为阶级,从而组织成为政党这件事,不断地由于工人的自相竞争而受到破坏。但是,这种组织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新产生,并且一次比一次更强大、更坚固、更有力。它利用资产阶级内部的分裂,迫使他们用法律形式承认工人的个别利益。”
在《资本论》中有一段有名的话,它通常被当做马克思贫困化理论的证明而被引用,原文如下:“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
因而这里所描述的是两种趋向的斗争,马克思认为,工人是较弱的一方,然而它在战斗中得以加强,在其组成为政党以后,便懂得如何影响各国的立法以使其有利于自己,直至最后自己掌握政权。
在所谓贫困化理论(更正确地说是贫困化倾向)和工人阶级日益增长的力量之间的逻辑矛盾,仅仅存在于彼得·V·施特鲁弗的想象之中,从而表明他没有能力进行辩证的思考。
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经济方式下的贫困化倾向的个别论点上还是有一个错误的,不过这一错误不像大多数马克思的批评者所认为的那样,根本就没有贫困化的趋向,因而整个所谓的“贫困化理论”仅仅是马克思的构想,只是一种假设。这种错误是马克思往往低估反贫困化的倾向,是不是可以说,往往是过高地估计了贫困化趋向在与反倾向进行斗争时的力量。马克思可能是从一开始就看到了工人阶级做出越来越大的努力,从抵制他所说的贫困化的趋向,组织起来,以他们的压力反抗资本的压力。可是他眼前看到的是英国产业工人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五十年代(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所深刻描写的工人存在的低点)直至六十年代,大约在其撰写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时的贫困状况,所以他就以为工人阶级的反抗暂时尚不能战胜资本主义繁荣时期的贫困化倾向,或者几乎也无法在很大程度上加以遏止。由此可见,这种错误就在于以眼前的经验简单地去套未来的情况。我们大家都或多或少地犯过这种错误,特别是那些平庸的马克思的批评家更是浸透了这种错误。
对于彼得·V·施特鲁弗的第二个指责只需说那么几句,施特鲁弗执迷于鲁道夫·施达姆勒的法律观而不能自拔,这种观点认为,经济和法的关系仅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所以他就指责马克思的发展论说,生产关系和法律之间根本就没有矛盾,因为法律调节只表现为社会经济的形式方面,所以法律和经济关系就不能背道而驰,法律总是与经济关系完全适应的。彼得·V·施特鲁弗写出了下面的怪论:(第666页)
“马克思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即财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说成是基本矛盾,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适应关系到社会革命的内容,所引证的全部马克思的话,每每含义不清,一方面是物质的生产力,另一方面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无非具体的经济或法律关系的抽象总结)都独立为特殊的物或 ‘东西’,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设想它们整体来说是相互适应还是相互矛盾,才能把社会革命理解为(是一次的还是长期的都无关紧要)这些事物的联合。”
施特鲁弗论据的主要错误之点在这里已经清楚地表现了出来:他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没有进行精确的区分,它们是“具体的经济或法律关系”这些话只说中了后者,而没有说中生产力。人力和畜力也和自然力一样,都不是一种生产关系或法律关系,当生产力应用于生产过程之时,从其协作中可能会产生经济的,因而是法律的关系,然而它们本身并非法律关系,比如牛的拉力,土地的肥力或太阳的漂白力难道是一种法律关系吗?彼得·V·施特鲁弗使自己完全禁锢于鲁道夫·施达姆勒教授的《唯物史观的经济与法》的著作中,因而致使无法对马克思的发展论进行深入的研究。
彼得·V·施特鲁弗身为经济政治家认识到,经济制度的概念不能和法律制度的概念混为一谈,所以他倒不像施达姆勒那样,想方设法将各个经济和法律关系硬塞进“制约形式”公式和“调整过的因素”公式中去;然而又因为他也像施达姆勒一样(参看第一卷)对社会和国家不加区分,因而也对社会的习惯的和成文的法律之间不加区别,因此他理所当然地认识不到从一种变化了的社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只有逐步地才能具有一定的社会法律形式。而社会习惯法律形式只有当其为国家接受为法典时才能成为国家法。身为范畴学思想家的施特鲁弗将诸如国家、民族、人民……这些集体形态都概而言之为“社会”,因而只将“法”看成为“法”,而没有注意到其起源、形成、社会或国家的承认(抑或订为法典),所以他当然也不会理解,新的经济关系怎能和传统的习惯的法律习俗或和由先行的经济关系中所产生的僵化的国家法发生了矛盾。
社会发展的运动规律
马克思认为,所有历史的发展都是有因果制约和确切规律性的。也就是说,所有的社会现象都有着极其密切的因果联系,每一种社会运动都按照一种内部决定方向的运动原则进行的,以致所有社会现象发生的次序不仅仅表现为一个因果系列。在这一系列中每一环节的特点都是由前面环节的特点所决定的,而且在这一系列中在同样作用力的条件下总会产生相同的社会后果。所以社会向新的生活形式的过渡被看成某种共同作用的原始力(生产力),对生活形式方向运动起一种因果制约作用的结果。因此说,马克思发展规律的概念和康德的大不相同。对马克思来说,社会的合法性并不单纯是社会运动的规律性和计划性,或者是朝着某一特定目标的运动和目标的实现(不管是将其看成由上帝、最高存在、世界精神、自然意图,还是由人类精神、自然天赋所制约的),就是在这方面,马克思有关合法性的见解和黑格尔有着密切的关系。黑格尔将发展看成一种运动原则的必然展开;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区别是:后者把这种原则看成观念运动的某种独特合法性,而前者则是把这种原则看成对社会生活过程发展的制约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常常谈到社会运动或发展的“自然规律”, “把社会运动看作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
然而由此不能得出结论说:因按照其发展观在社会的变动中贯彻以同样的运动法规,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认为在世界各地发展即使不是以同样的速度,那也是在完全相同的轨道上进行的,所以发展的方向完全一样,在大约相同的阶段上都表现为同样的社会现象。普遍的社会运动规律即使是到处都相同的话,那也决不是说,动力、生产力都完全相同,所以也不能从其协作中得出同样的结果。在各个地方既不是同样的技术力量,也不是同样的人力和畜力,也不是同样的自然力进入各个地理区域的经济过程的。特别是自然力的多寡和强弱在地球之上分布的极不平均,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力量作为运动因素,当然其运动的结果也不相同,这是毋须证明的。我们要是对各个地区的社会发展过程加以考察,一直追究到我们所知的最古老的阶段,那我们就会发现,它们的发展根本不是完全总在相同的轨道上前进的,在各个阶段也不会总出现相同的社会现象。
在相同的运动规律之下,在不同的国家例子中,怎样由于生产力的不平衡而能出现不同的发展道路问题,遗憾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不过马克思对不同的生产力的方式进行了区分,并一再指出,无论是生产的方式还是生产的结果都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而自然条件在不同的地区是千变万化的,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根本没有认为社会的发展在世界各地都是遵从相同的阶段次序,并沿着完全一样的方向进行。
恩格斯,虽则我认为他犯下了致命的错误(接受摩尔根纯粹按照技术力熟巧来划分文化发展的阶段),但整个说来他和马克思的意见是一样的。他曾认为至少是从野蛮中期的经济发展开始,由于自然条件的不同在不同的地区走上了不同的道路。
恩格斯在关于费尔巴哈一书中曾讲道,运动规律在人类历史(全部历史)是作为统治性的规律来贯彻的,除此之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讲道,经济规律,只是在个别的发展阶段来决定经济过程,亦即对一定的发展时期起作用。这两位大师就是从这种基本观点出发的。恩格斯曾在《反杜林论》中作了极其简短的描述:
“谁要想把火地岛的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英国的政治经济学置于同一规律之下,那么,除了最陈腐的老生常谈以外,他显然不能揭示出任何东西。因此,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它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它首先研究生产和交换的每一个发展阶段的特殊规律,而且只有在完成这种研究以后,它才能确立为数不多的、适合于一切生产和交换的、最普遍的规律。
同时,不言而喻,适用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交换形式的规律,对于具有这种生产方式和交换形式的一切历史时期也是适用的。例如,随着金属货币的采用,一系列的规律发生了作用,这些规律对于借金属货币进行交换的一切国家和历史时期都是适用的。”
不仅是各个发展阶段有其特殊的规律,就是各个经济职能区域也都部分地具有特殊的规律和趋向:
“政治经济学,从最广的意义上说,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生产和交换是两种不同的职能。没有交换,生产也能进行;没有生产,交换——正因为它一开始就是产品的交换——便不能发生。这两种社会职能的每一种都处于多半是特殊的外界作用的影响之下,所以都有多半是它自己的特殊的规律。但是另一方面,这两种职能在每一瞬间都互相制约,并且互相影响,以致它们可以叫做经济曲线的横坐标和纵坐标。”
就是在同一个经济阶段中“其独特的、天然就有的规律”并不总是以同样的力量或同样的尖锐程度表现出来的。比如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开始阶段,自己的规律尚有部分“沉睡”着,只是在以后“才公开地、强有力地发挥了作用”。
因为在别的场合马克思也把这种暂时起作用的经济规律称为“自然规律”,这种规律“以铁的必然性发挥作用”,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种区分也常常不为人所理解。那种“具有铁的必然性”的自然规律在发生过一个阶段的作用以后能不能归于无效、重又失去其有效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马克思将经济规律说成是“自然规律”,意思并不是说:它们是物理学意义上的自然规律,而是说,它们在经济生活中也像一种自然规律一样以一种强力和内在的必然性加以贯彻。此外,正如前面所引恩格斯的话一样,政治经济学是一种历史科学,所以经济规律也是一种历史规律。因为在发展的过程中总会一再有相同的生产力共同起作用,所以这些力量的相互影响也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继而使参加生产过程的人也发生变化——由此而产生一种新的经济结构,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形式。社会形式发生了变化。
由此可见,经济规律应被看成受历史制约的。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理论家把他们所发现的他们周围的经济机构规律视为经营本身的规律,这些规律自从人生产以来,便一直决定了人的经济生活(虽则这种作用在先前的较为简单的发展阶段中表现得不那么明显),而马克思则认为:任何一个经济发展阶段都有自己特殊的规律,这些规律是不能直接引申于其他的发展阶段。比如说在经济调查中(以前常常进行)不可将现代商品生产的规律用于原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不可将现代货币经济规律用于先前的自然经济;不可以构想出适用于所有经济阶段的,对一切经营均为有效的规律;经济研究恰恰是要探索出每一个经济阶段的历史局限性,每一个经济阶段对其特殊的规律的依赖。并且对马克思来说最为重要的是,找出经济现象变化的规律,一种社会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过渡的规律。
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再版前言中曾赞许他的著作在俄文版《欧洲信使》报所作的讨论,在这一讨论中他对经济规律发挥作用的观点如下:“但是有人会说,经济生活的一般规律,不管是应用于现在或过去,都是一样的。马克思否认的正是这一点。在他看来,这样的抽象规律是不存在的……根据他的意见,恰恰相反,每个历史时期都有它自己的规律。一旦生活经过了一定的发展时期,由一定阶段进入另一阶段时,它就开始受另外的规律支配。总之,经济生活呈现出的现象,和生物学的其他领域的发展史颇相类似……旧经济学家不懂得经济规律的性质,他们把经济规律同物理学定律和化学定律相比拟……对现象所作的更深刻的分析证明,各种社会机体像动植物机体一样,彼此根本不同……由于各种机体的整个结构不同,它们的各个器官有差别,以及器官借以发生作用的条件不一样等等,同一个现象却受完全不同的规律支配。例如,马克思否认人口规律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相反地,他断言每个发展阶段有它自己的人口规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生产关系的规律也就不同。马克思给自己提出的目的是,从这个观点出发去研究和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这样,他只不过是极其科学地表述了任何对经济生活进行准确的研究必须具有的目的……这种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阐明了支配着一定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
历史的必然性
马克思认为,任何一个社会形式都有其不同的经济规律,然而从这一学说中却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或恩格斯都把历史事件看成偶然的,因而否定历史事件的必然性。相反,他们两人都接受了黑格尔的必然性的概念(参看本书第一卷关于历史的必然与偶然的论述——作者),他们在有关一切历史事件有着严格的因果制约的问题的论述中一再引证黑格尔。比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及“自由和必然”首先就说黑格尔是“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和必然之间关系”的哲学家。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一种发展过程或一个发展阶段的历史必然性,不是根源于某一种天意,或上帝的自然计划,也不在于推行这一计划的前提是达到目标的条件;其历史必然性也不在于,所说的阶段在逻辑次序上来自某种思想联系,或者是受到某种先于它的社会状况的因果制约的表现。因为一切事件,即使是纯粹的偶然事件,也有某种原因,因而服从因果规律,所以也受到某种因果的制约。马克思认为,一种发展过程只有下面的那种情况才是历史的必然:按其内在的制约性另外一种过程被排除和不可能的时候,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条件循环是以下列方式完成的:另外一种过程的相反可能性已被排除,所以有关的进程作为唯一的可能性势必从事物的因果联系中产生出来。由此可见,无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对黑格尔来说,历史的必然就是现实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统一。就其一定的理由有一定的原因来讲,一切,包括偶然在内,都是必然的。所以说历史的必然就是仅仅作为发展系列的环节不可避免地从现有的社会关系的内在因果联系中产生出来的东西。所以那些我们从某种伦理学的或理性立场出发看成误会、错误、不必要的东西的那些历史过程,就其受到历史的制约这一点来说,是历史的必然,也就是像孔多塞所认识到的,是人类发展过程中必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马克思认为,无论是群众的还是个人的历史行为,只能从其历史条件来加以观察和判断,而不能以后来的“理智的”见解和伦理原则,亦即不能以产生于完全不同的历史条件的道德原则加以观察和判断。所以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嘲笑杜林的“现实哲学对于到目前为止的历史的蔑视”,和他的荒谬的研究方法:把历史看成谬误、无知、野蛮、暴力和奴役的历史。恩格斯正确指出,这些充满着谬误的历史篇章也都是必然的,并且构成了后来更高发展的基础。
按照他们历史必然性的推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并非以以下的方式来论证社会主义的必然性的:社会主义包含于自然的计划和意图中,存在于向人类发展目标的道路上,比如存在于意志自由的人通向普遍自由或共同性的道路上,或者是说,社会主义是人类达到其最高目标的先决条件,它符合伦理的原则,因而在道义上远远优于资本主义;将它理解为它代表一种和社会生活已知的基本事实相联系的制度……相反,马克思是这样来论证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唯一可能的次序势必要从资本主义经济方式的倾向中产生出来,也就是说,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由资本主义的倾向所作用的社会状况只能导致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可能性。正如同十八世纪末法国的社会状况导致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一样。
也像一些其他的观点一样,马克思这一关于历史必然性的观点往往不为人所理解。人们把社会的发展想象为一个所谓的“机械”的过程,这一过程按照其内在的运动规律“机械”地进行,而和“人不相干”,这一过程如同一种残酷的和不可避免的命运,就像一个碾碎一切的碾石向我们滚来!我们加以干涉也好,不加以干涉也好,无论有何作为,情况总是一样。
这既不是马克思的观点,也不是恩格斯的观点。恩格斯说,人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历史是人的行动及其对社会生活影响的总和。所以一切发展总是人的作品,而不是超越人的头脑的神秘力量的作品。人在其历史行动中追求某种欲加贯彻的目标和意图,这种意志的方向又为立志人的各种各样关于可能性、有利性、卓越性、必然性的观点所决定。然而从人的这种意志和行动中如何产生出作为符合规律性的结果一定的事件呢?其因果不仅受到制约,而且又如何将行动的其他可能性排除掉了的呢?因为这种行动和意志,以及在意志背后的观点本身,其因果受到制约,其特点是由行为者在经济生活中所占地位(不仅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国家的成员,作为教区的成员……),并由此所得利益(物质的和精神文化的)决定的。行动和事件的确定,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是这样出现的:通过意志和目标,即行动者的动机由社会决定的。第二,一种历史行动的作用总是或大都符合行动所出发的动机,也符合采取行动的意图。人在行动时大都树立目标,不过这种目标是否能完全达到,一半达到或根本达不到,也就是是否最终出现所希冀的结果,或另外一种结果,这不仅取决于确定的目标,而且也取决于为实现目标所具有的历史条件。用黑格尔的话说,某一种所想象的目标有各种各样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和反可能性。在多大程度上成功地只实现可能性的一种,并排除相反的可能性,这不取决于目标,而取决于社会关系的内部联系。所以发展事实归根结底只是在这种联系中其因果能加以解释的东西。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很好地描述了这一观点:
“但是,社会发展史却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中,无论在外表上看得出的无数表面的偶然性中,或者在可以证实这些偶然性内部的规律性的最终结果中,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反之,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但是,不管这个差别对历史研究,尤其是对个别时代和个别事变的历史研究如何重要,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即使在这一领域内,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期望的目的,在表面上,总的说来好像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人们所期望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彼此冲突,互相矛盾,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这样,无数的个别愿望和个别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
社会的发展按照一定的规律以历史的必然性来进行。既然如此,为改变社会状况所做的努力、所进行的鼓动工作、所做的组织工作,这一切还有什么意思,什么意义呢,反正是总会有一定之规的。这样是不是还不如退出公众生活呢?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历史必然性的概念中不是有一种很强烈的宿命论的色彩吗?这种宿命论和马克思的政治活动,和他本人的工作不是极其矛盾吗?
这一类的问题又是一种在人的努力之外的命运注定说在作怪:不管人要有什么作为,命运总有一定之规。这样一种不依人的一切活动为转移的命运主宰的概念和马克思的历史必然性没有丝毫的共同之处,因为历史必然性只有通过人的历史活动才能得以实现。所以人也是决定发展道路和方向的原始的因素之一。马克思认为,人具有影响社会发展的力量和能力:人使现实的(植根于相应的社会状况的)可能性得以实现,以致可能性完成(对其实现)所必须的条件的循环,亦即人要协助促进,增加和创造那些为实现条件的社会条件。马克思认为,人不能去实现那些仅仅是形式上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存在于现实可能性的范围之外。假如要做,那就会遭致失败。
我想举例来说明这一问题。资本主义越来越不稳固,这使得人们起来反对它,要求实现社会主义的公有经济。这样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就能存在于现实可能性的范围之内了。然而这样是不是社会主义作为历史必然性就会自动实现呢?否,可能还不具备实现社会主义的社会条件。比如说无产阶级还可能存在于无知的和没有组织的状态,它还缺乏实现社会主义的精神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这样的反可能性: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没有进行,而经济生活却日益恶化。那么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必然性的观点要从中得出什么结论呢?那些促进社会主义实现的力量,并不是以一定要来的东西都会来的为理由就无所作为,而是尽社会的可能性去千方百计创造实现社会主义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去训练和教育无知的无产阶级,罗致必要的精神力量。
马克思的这一历史必然性的概念也不为一些马克思主义者所理解。由于他们无法对于马克思的必然性概念会导致宿命论的观点作一个回答,所以他们调制了一种奇怪的理论:只有历史学家才需要承认历史必然性,而政治家则不需要承认。
比如鲁道夫·希法亭在一篇反对我的小小的即兴之作《党是否正面临总崩溃的形势?》(维也纳社会民主党月刊《斗争》1915年度,第209页)时曾这样宣称:
“历史只是政治所要作的变革的出发点(只要这种政治不是纯粹的和僵化的保守主义的话),所以历史对政治总是不公正的,旧的历史对新的历史总是不公正的,政治要克服已形成的东西来(当然只是在已形成的东西的基础之上)创新历史。
所以只有在,用马克思著名的话来说,我们观察世界(在这里是历史上已形成的东西)的时候,历史才是正确的。历史学家的任务,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任务是解释历史的发展,亦即去指出历史的发展,如何以因果的必然性从充分的原因中变化而来的,指出历史发展的本来面貌。所以对史学家来讲,实际上没有正义或非正义,没有评价可言,而只有对因果关系的理解。然而历史在眼前是 ‘不正确的’,亦即没有存在的理由的,在眼前我们不再仅仅是观察世界,而是要改变世界。这样一来历史对我们来说更多的是我们行动的出发点,而不再是我们观察的对象。至于我们应不应该定要和能够行动,我们是否不应再成为只是他人历史行动的对象,我们是按照这一原则行事的:历史是错的,我们的政治是对的。
政治首先是有意识的意志、意识内容、意识形态,整个的历史过程必然表现为其内容理所当然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互相敌对的意识形态的搏斗。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的存在是必然的,意识形态的分歧也是必然的,因而同样每一种意识形态从历史上来说都是 ‘合理的’。历史在其每一次的决断中所要做的,实际上并不是对一种意识形态的是非进行神秘的判决,而是确定每一次意识形态的力量。在一定的时刻一种意识形态处于下风,这无非表明,意识形态所代表的经济力量在一定的时刻还是较弱的力量。”
在马克斯·阿德勒一篇名为《什么是发展的必然性?》一文中(《斗争》月刊,1915年度,第175页)也有类似的说法:
“历史的必然性可以说有两重意思,要么是作为社会生活的理论研究者来看待必然,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社会发展走向何方?在目前状况下所能认识到的发展趋向的必然结果是什么?要么就是作为批评家来看待必然:这样的一种必然结果是否可以明确无误地加以确定?从这一观点出发,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整体就会变成研究的对象;研究者本人的态度是审慎和批判的,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表示其立场,既不拥护资本主义,也不拥护社会主义,他只是将前者的意向称之为有产者的意向,而将后者的趋向称之为无产者的趋向,并试图对这些意向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将有效性加以综合使其成为合力。从这一观点出发就会得出这样一种见解:最近一个时代必然会出现资本主义的强大。
一个社会主义者要是从中得出结论说:最近一个时期没有社会主义发展的可能性,因而也没有为社会主义工作的必然性,除了支持和促进资本主义而外无事可做。那么对此将会有什么想法呢?正是因为认识到在最近的时期资本主义趋向的优势,所以更要为社会主义的原则多做工作,更要发挥出社会主义趋向的特点,把更大的注意力集中在它与资本主义区别之点,而不是将精力花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之点。简言之,将发展的资本主义趋向尽可能对抗地加以发挥出来,以免模糊了社会主义趋向,以使社会主义趋向的本身意义更加富有进取的面貌,因而使社会主义更具有战斗性。从中得出这样的结论难道不是更正确吗?发展的必然性还有另外一层意义:发展不再是事件的发展(正如事物的观察者见到的那样),而是一种意志和目标的必然性,即行动者的政治行动的事件。对于观察家来说,资本主义的趋向,企业家和无产者只是其力量的平行四边形同等的因素。他就是努力来分析这个平行四边形。对行动者来说有两种不同的立场,从中只能采取一种立场,立场的选择并不是任意的,这种立场是阶级斗争历史规律赋予每一个个人的。
这样一来对于身为行动的历史人物的无产者来说,所谓发展的必然性不再是这样的问题:发展走向何方(一种理论问题),而是对于其目标和发展来说什么是必需的。”
毋庸置疑,这两种观点都不能算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理论研究者”或者一个历史学家对于历史必然性这一问题所抱的态度固然是和政治家有所不同,然而并不是说,历史和政治家无关,因而他无需提出“社会发展向何处去”的问题。一个鼓动家可以只是想到要达到自己所定的目标,并使自己的意志集中于此。一个仅仅是为了捞取选票的政治家则不能这样做,更不能像希法亭那样干脆对历史抱虚无的态度,宣称“历史是错的,我的政治是对的”。
这将会导致最美妙的幻想的、机会的和感情用事的政治,就是政治家,假如他要推行一种远见卓识的并与发展的事实相吻合的政策,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树立目标、制订计划、运用权谋。就是政治家也要一再提出这样的问题:“发展走向何方?”并继而提出这样的问题:“我的目标和历史必然性的关系如何,亦即我的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属于现实可能性的范围,对我的目标的实现又历史地具备了哪些社会条件,假如我的目标应该实现的话?”任何一种政治都要有历史的基础,都要尊重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贯彻的趋向,都要考虑到现有的社会可能性。否则它就会成为落入了茫茫大海的幻想政治,这种政治会一再使人失望。一种单凭政治意志而不顾历史必然性的政治是一种随意乐捐主义,它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毫无共同之处。
将历史学家说成是只承认历史的必然性,而政治家则不承认这种必然性,这种说法是极不高明的。那些错误地从马克思的发展学说中得出一切社会的发展都是自动地从历史的必然性发生的结论的人有种托辞:他们被告知,马克思的发展学说也把发展次序和某些条件联系起来。这种托辞要比上面那种不高明的区分法要好得多。哪里有制约,那里也同样必定有一种条件,这甚至也符合自然的必然性。日夜必然交替,其条件是地球自转。而历史社会的必然性,其完成者不是自然力,而是行动着的人,这种必然性就和某些条件的完成分不开。同样,向社会主义的发展并不是不受制约而是受制约性的东西,发展的条件是:中下层的社会阶级意识到自己的地位而为自己的利益行动起来。假如马克思也有那种强加于他的荒唐的观点:一切都会自动来的,因为那是历史的必然性。那他一直要求组织和训练无产阶级,他那传遍全世界的口号“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呼声也都是多余的了。
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发展辩证法
因为一再有新的或其作用发生变化的生产力来干预总的生产过程,与此相应的是在社会运动中总是贯彻着新的或变化了的运动规律,所以同时就会使发展不是以直线进行,而是充满着曲折,或是以曲线进行的。因而发展就不会总是在其原有的方向上前进,而是忽而偏向这边,忽而偏向那边,继而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又重归于原来的方向。马克思将这种独特的一再改变的运动称为“辩证的”运动;把社会现象不是理解为静止的形态,孤立的固定的和僵死的范畴,而是将其看成一直在变化的东西,和其他现象相联系的变动的东西,这样一种观察方法,马克思称为“辩证的”观察方法。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前言中曾对前面(第513页)提到的发表于《欧洲信史报》的关于经济规律的变动和由此引出的研究方法的论述曾作了如下的补充说明:
“这位作者先生把他称为我的实际方法的东西描述得这样恰当,并且在考察我个人对这种方法的运用时又抱着这样的好感,那他所描述的不正是辩证方法吗?……
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还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由此可见,马克思把他的研究方法(当然同时还有他的观察方法,因为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也像黑格尔一样称之为“辩证的”,不过他还补加了一句:他和黑格尔的方法是不同的,甚至是“直接相反”的。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不同的场合下也都有类似的论述,比如他在他的关于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一书中曾这样写道:
“因此,在自然界中和历史上所显露出来的辩证的发展,即经过一切迂回曲折和暂时退步而由低级到高级的前进运动的因果联系,在黑格尔那里,只是概念的自己运动的翻版,而这种概念的自己运动是从来就有的,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发生的,但无论如何是同任何能思维的人脑无关的。这种意识形态的颠倒是应该消除的。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做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做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
如何来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这种颠倒呢?上面马克思那段关于他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决然相反”的话,是不是他只是想说明,他摒弃了黑格尔关于发展过程的理解,而用一种相反的观点来取而代之呢?这样说是不可能的,因为紧接下页他便讲道,黑格尔虽则将他的辩证法神秘化了,然而这种神秘化并不妨碍他将普遍的运动形式“首先以周密的、自觉的”方式加以表达。在《资本论》中我们也的确发现,马克思在不同的场合完全接受了黑格尔关于社会发展过程的辩证的理解,完全接受了在这一过程中达到突破的规律。比如说,黑格尔在其逻辑学中所提出的量变达到某一点时可发生质变的规律,或者说黑格尔关于经济发展的规律在发展的过程中转化为对立面的观点,也就是说经济规律在不同的时代中在与其他规律相联系可能起一种相反的作用。
在对马克思的社会哲学批评中有人,甚至是马克思主义者行列中也有人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往往看成一种诡辩的构想的模式,马克思之所以接受下来,是为了说明某些结论,部分也是为了对某些概念发展进行逻辑的论证。比如,爱德华·伯恩施坦就认为,马克思深深陷入黑格尔的“圈套”,使其无法对某些事物进行前后一致的观察,所以马克思才作出了这样的努力。有人总是把辩证法看成与马克思的思想方式格格不入的东西,看成由于马克思对黑格尔玩弄概念的原有的偏爱之情而莫名其妙地接受下来的东西。
看看以下的事实便可感到这种说法并不奇怪: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化了的形式”,被许多人,特别是那些无法认识到它对观察社会发展过程的意义的范畴思想家不仅是更神秘化,而且还正是过分神秘化了。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黑格尔的辩证法建立在对现实社会发展过程的观察的基础上。黑格尔只是将它从形而上学的体系缘由,特别是从世界精神假说中置于现在的神秘化的形式。然而他们的这一说法完全被忽视了。另一方面又看不到,马克思把辩证法只是视为把握社会发展现实的观察的方法,而不是对其研究方式和成果作一认识论的说明的矛盾逻辑。
谁要是认为,辩证法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特别是在《资本论》中是一种异己体,那他就没有理解黑格尔和马克思精神之间的密切联系。首先没有理解辩证法对于马克思观察和推论方式的影响。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辩证法根本就不是什么多余的、有害的东西,相反,它是研究方法论中重要的必需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辩证法,马克思就写不出《资本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前言中所称的、被《欧洲信史报》评论员所赞许的方法正是辩证的方法,这并非是自我陶醉或一句空话。
使马克思说出黑格尔的辩证法和他的辩证法相反的那种和黑格尔的矛盾何在呢?简言之,区别就是在于,出发点的不同。我们在该书第一卷就曾详细论述过。黑格尔的出发点是这样的:以有着矛盾、转化、形式变化和新的形态的社会发展过程的模式为基础的,乃是一种独特的概念的自我运动,是一种充满着矛盾的思想过程。这一过程是:每一概念由于内在矛盾的作用而(部分地)达到自我否定,因而产生一种新的概念(一种变化了的更高的概念形态),这种新的概念不包含旧有的矛盾,然而其自身中很快又孕育着新的矛盾,这种矛盾重新发展为一种更高的概念。相反,马克思是从实在的趋向矛盾、转化和社会发展的变更出发;他把在人的头脑中所反映的充满矛盾的思想过程看成实在的发展过程的观念反映。所以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是第一性的,事实的发展过程仅是思维过程的结果。而在马克思那儿,事实的发展过程和在这一过程中所进行的运动是第一性的,思维过程是第二性的,是结果。所以在上述语录中,恩格斯和马克思都把概念理解为“真实事物的翻版”取代了黑格尔所说的“真实事物”(也就是真实的发展过程——作者)是“绝对概念在某一阶段的翻版”。因而如要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等同起来,那也是错误的。人们也常常犯这样的错误,将辩证法看成一种空洞的矛盾逻辑,是一种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或者至少是认识论的成分。其不正确性可通过认识批判的反理由显现出来。马克思认为,矛盾存在于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在这里,他的批评者一定会证实辩证法的不存在,假如他们要反对马克思的辩证法的话。
由此可见,马克思所理解的辩证法在马克思的社会科学中并不是异物,仅仅是从黑格尔的逻辑学的附属中接受下来的东西。辩证法在与马克思关于社会必然性的关系中,是马克思发展理论的极端重要的基石,抽掉辩证法就会使他的虽则内部并不是完全成熟、然而大都自成一个体系的学说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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